《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以下简称“原标准”)自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进行了修订,并于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将于年4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基于个人理解,试图对新标准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以求为饮用水水质管理的相关工作提供借鉴,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13号),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上,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二
缩小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提升饮用水质量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到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原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农村日供水在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并指出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因条件限制时,部分水质指标可按照表4执行,适当放宽了对菌落总数、砷、氟化物等14项指标的要求。新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设计日供水量在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删除了“农村”,取消了地域限定;用“设计日供水量”替代“日供水量”避免日用水量波动引起的标准适用范围不一致问题,更为准确;同时,新标准删除了表4,仅在“表1生活饮用水常规指标及限值”的说明中指出,当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条件受限时,可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等四项指标适当放宽。可以看出,新标准对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要求更高,但水质标准差距的缩小与水质差距的缩小之间还需要开展大量工作,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面临新挑战、新机遇。
三
水质指标的重分类、新调整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与原标准性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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