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得好一男子在莆田某厂房里制造毒品被警

据中国检察网获悉,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公布了一起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盐酸.6千克、溴素千克,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1-丙酮千克,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被告人薛二伟(绰号“猪某某”),男,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

因犯组织卖淫罪,于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于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年3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于同年5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二伟涉嫌制造毒品罪,于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日,本院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9日将本案交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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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份左右,同案人江某某、蔡某某(均已起诉)共同商议非法生产苯丙酮(别称:1-苯基-1-丙酮),并约定由同案人江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和租赁厂房,同案人蔡某某负责联络化学品原料来源和管理。随后,同案人江某某指使同案人陈某甲(已起诉)以其名义租赁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的一处厂房用于生产苯丙酮。同案人陈某甲则伪造了一张身份号码为********的“陈某乙”身份证件,与该厂房房东郑某某签订租赁合同。而同案人蔡某某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驿坂等地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盐酸、溴素和其他化学品原料,并相继纠集同案人陈某甲、罗某某、肖某某、卢某某、何某某(均已起诉)及被告人薛二伟等人运输上述化学品原料、在厂房内组装生产机器、共同参与生产苯丙酮。同案人陈某丙(已起诉)受同案人蔡某某雇佣驾车接送同案人蔡某某往返于住所和厂房之间,并协助同案人蔡某某前往泉州市运输上述化学品原料,还介绍同案人吴某某(不起诉)加入该团伙参与生产苯丙酮。同年3月26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内当场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盐酸、溴素和1-苯基-1-丙酮以及化学品硼氢化钾、苯、乙酸乙酯等。经现场称重,其中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溴素千克、1-苯基-1-丙酮千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6千克。

案发后,被告人薛二伟于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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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二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协助同案人江某某、蔡某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盐酸.6千克、溴素千克,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1-丙酮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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